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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堅決反對英方惡意誹謗

特區政府堅決反對英方惡意誹謗

刊發所謂的《香港半年報:從7月886至886 對英國)月”,在“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下對香港進行惡意污衊和政治攻擊,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強烈敦促英方遵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特區政府指出認為通過完善的選舉制度設立立法會選舉委員會部門,可以達到突破利益和地域限制的目的,擴大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從而提高特區的管治效率。第七屆立法會與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充分體現了“愛國治港”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的精神。 議會不同聲音堅定維護香港整體利益,彰顯優質民主。

特區政府堅決反對英國一再以所謂報告惡意抹黑香港國安法,肆意干涉香港依法治國施政破壞香港法治,強烈不滿他們的《港區國安法》對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已經恢復正常,營商環境已經恢復正常的事實充耳不聞恢復。

三名法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在特定情況下審理由法院而不是陪審團審理案件可以保護而不是損害被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並且法官會發布判決理由以確保公開司法。 特區政府又指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英國北愛爾蘭地區亦有法例授權檢方簽發證明書,令某些類別的案件可由法官審理,而無需陪審團。

此外,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量刑制度,是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英美法域早已有成文法針對特定犯罪設立強制量刑制度的先例,英國也有法律針對社會危害性較大或較為猖獗的犯罪設立強制量刑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第14條和第

條的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解決不具備香港完全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爭議提供了明確途徑——逐案基礎。 有關解釋並未賦予行政長官額外權力,只是明確香港國安法第47條可適用於處理涉及海外律師的糾紛。 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就《香港國安法》第47條問題向法院提供具約束力的裁定,並不取代法院對訴訟中其他糾紛的處理,也不能代替法院案件。

特區政府亦指出,英國並無類似香港的特別認可海外律師制度,更談不上是一個允許海外律師的國家在沒有本地完整資格申請英國保安的案件中,可見英方對海外律師來港申請的妄加評論,是典型的“雙重標準”,極其虛偽。

香港特區政府重申,香港居民享有《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媒體環境依然生機勃勃,可以行使對特區政府工作的監督權。 只要不違法,媒體對政府政策的評論和批評是不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