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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題——您如何解決與 IRB 的爭議?

稅務問題——您如何解決與-irb-的爭議?

MALAYSIA 為所得稅目的實行自我評估制度——這實際上意味著納稅人有責任

一般來說,了解法律法規的納稅人應該不會與稅務局(IRB)有任何爭議.

然而,在實踐中,IRB 在選擇納稅人進行稅務審計時,很可能會發現法律適用或支持文件的錯誤扣除申請、徵稅時間、收入的可徵稅性或收入或資本的分類等都可能導致 IRB 實施額外評估。

第一階段

每當有額外的評估時,納稅人在許多情況下可能不同意 IRB 採取的立場。 評估發布前的正常流程是 IRB 通過信件或會議與納稅人聯繫以索取信息。

IRB 通常會給納稅人提供提供信息的機會他的意見和他在評估發布之前發表意見的權利。

在這個階段納稅人用書面證據證實他的立場是極其重要的,或者在沒有的情況下,提供其他確鑿證據,例如收件人或第三方的陳述來支持他的立場。 盡可能推遲評估並嘗試達成和解或說服 IRB 所採取的立場在法律上是正確的,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一旦發出額外評估,必須在 內繳納稅款 附加評估問題的天數。

後續階段

納稅人仍有途徑解決爭議。 納稅人應立即採取行動以保護其權利,即使用表格 Q 向特別專員提出上訴,該表格將通過 IRB 提交。

同時,納稅人仍然可以聘請各自的評估部門通過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或進行討論來試圖說服官員納稅人的立場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正確的,並與 IRB 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

通常有 30 到 60 天的時間可以在分支級別進行討論.

此後,如果問題仍未解決,納稅人可以將問題提交給爭議解決小組 (DRP),該小組由 IRB 高級官員組成,他們將獨立審查爭議。 在 DRP 上,納稅人將有機會再次陳述自己的觀點,DRP 也會單獨邀請評估小組聽取他們的意見。

DRP 將嘗試讓雙方通過談判解決。 如果無法達成此類和解,該問題將轉交給 IRB 的法律部門,由他們將問題提交給特別專員。

即使該問題已得到解決上報給法律部門並提交給特別專員,納稅人可以繼續與法律部門溝通,探索與 IRB 和解的途徑,而無需上法庭。 一般來說,在這個最後階段,雖然不能排除這種情況,但會變得更難達成和解。

一般的經驗是,IRB 並不反對在任何階段聽取納稅人的意見的稅務糾紛。 他們願意在不訴諸法庭的情況下結束事情。

給納稅人的建議

不要放棄嘗試解決糾紛; 當納稅人願意挺身而出解決糾紛時,IRB 不能充耳不聞。 在評估發布之前儘早避免爭議是極其重要的。

This 文章由 Thannees Tax Consulting Services Sdn Bhd 董事總經理 SM Thanneermalai (www.thannees.com)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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