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永會並不是政府部門,乃《華人墳場條例》(第1112章)而成立法定機構。有關華永會組織架構及委員名單,可參閲這裡。
華人墳場獲分配位置首次安葬、埋葬或安放先人,香港居住並有華人血統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
獲華永會分配墓地、龕位或紀念牌匾位置申請人會成為該設施持證人,可全權負責該設施日後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因此,華永會建議持證人應由有先人親屬出任,先人家庭/家族成員先行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確認沒有任何意見、陳述及/或行動,避免日後可能引致不便或爭拗。如日後持證人安排或其申請/決定有任何爭拗,持證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一切責任及費用。
免費骨殖龕位只可安放一位先人骸骨外,華永會各類墓地、骨灰龕位及付費骨殖龕位,可加葬/加放其他先人骨灰,而墓地及付費骨殖龕位,亦可加葬先人骸骨。加葬/加放於墓地、家族龕位及付費骨殖龕位先人,首位安葬或安放先人親屬。
情況下,普通龕位及家族龕位可安放兩位及四位先人骨灰,付費骨殖龕位可安放一位先人骸骨或骨灰。如有需要,骨灰龕位可申請安放多於上述數量骨灰,而付費骨殖龕位可申請安放多於一位先人骸骨或骨灰,申請人於辦理申請時,須承諾遵守以下規定:
(a) 安放於龕位內每副骸骨或每份骨灰,容器個別存放,資識別個先人;及
(b) 如龕位內剩餘空間未能放置加放先人,申請人會繼續進行加放工程,並會取消有關加放申請,繳交加放費用會獲發。
進行加放工程時,如申請人未能遵守以上規定,墳場職員有權終止有關工程。
墓地、金塔墓地、或龕位不可變賣。如持證人安葬或安放於有關設施內首位先人遷出,華永會法例收回該設施,作另行配售。
有關華永會轄下墳場設施種類及詳細情況,可參考「設施一覽表」。
辦認購手續後,持證人可經殮葬商/生店致電所屬墳場預約落葬。
法例,持證人須於辦理認購手續起計1個月內完成落葬先人。華永會轄下墳場每天設有安葬工程限額,額止,建議持證人預約。預約請參閲「墓地–工程安排及預約」。
可以,華永會會接受有關申請。
立碑待混凝土地台鋪築完成後才能進行。於丙類墓地是整台配售及於相近時間進行落葬,確保整台墓地地台統一性,丙類墓地混凝土地台華永會鋪築(鋪墳)。承辦商需待墓穴內泥土沉降後,方可進行鋪墳,否則地台會出現下陷,有關工程會於先人落葬後69個月完成。鋪墳工程完成後,華永會書面通知持證人可聘請華永會認可承造商建造墓碑。
丙類墓地外,其他類別墓地配售及安葬時間一,鋪墳及立碑持證人自行聘用華永會認可承造商進行,因此,其他類別墓地立碑工程並無時間限制,持證人可自行其聘用認可承造商議訂定工程時間。惟持證人於先人安葬後起計十二個月內,完成鋪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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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墓地持證人如沒有墓地期滿前申請續期,或丙類墓地持證人於墓地年期屆時,掘出和移走有關墓地內遺骸和骨灰。
於年期屆滿前6個月,華永會會透過後華永會所知郵寄地址,發信予持證人,提醒持證人於年期屆時掘出和移走有關墓地內遺骸及骨灰。
若持證人於墓地年期屆時掘出和移走墓地內遺骸及骨灰,華永會該墓地上貼出告示,並規則所訂規定,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述明華永會掘出和移走墓地內遺骸及骨灰。華永會會按持證人提供聯絡方法通知持證人。若公告刊登6個月後,持證人未有華永會聯絡,華永會安排從墓地掘出和移走遺骸及骨灰,所有費用持證人支付。
墓地年期屆日起計6年內,如持證人沒有申請領回有關墓地掘出和移走遺骸及骨灰,華永會規則所訂規定,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述明華永會公告刋登6個月後有關遺骸火化。華永會會按持證人提供聯絡方法通知持證人。若公告刊登6個月後,持證人未有華永會聯絡,華永會安排有關遺骸火化,所有費用持證人支付。
如持證人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有任何改變,通知華永會,以便華永會通知持證人有關墓地期滿及起回骨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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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華永會接受關係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書、婚姻證明書、死亡證、登記事項證明書、公屋住户證、購物證(政府早期所發)、法庭頒令、遺囑、國內公證書,文件及能顯示親屬關係,方為。
可以,申請人可出示以下文件證明先人香港居住(文件需)︰
申請書面提出,審批需時兩星期。
華永會會考慮首葬先人親屬提出相關申請。申請人備妥能證明其首葬先人關係證文件,及以書面陳述持證人失去聯絡情況、先人家庭結構、及是否獲首葬先人親屬有關申請事項。華永會持證人後聯絡資料致電及發信聯絡持證人,申請人華永會要求登報尋找持證人及宣誓申明相關申請。
認購墓地後如未安葬先人,持證人可以申請取消認購該墓地。持證人須於墓地認購日起計一個月內(安葬限期內),攜同「正式收據」及「安葬許可證」,並填「申請退款表格」,親臨華永會配售處辦理取消認購墓地手續。如申請獲批核,繳付墓地認購費用,扣除規則附表三訂明行政費$2,000後,退還持證人。取消認購手續辦後,申請人不能一個月內,為同一先人認購同一墳場同一類別墓地。
如未安放先人,認購骨灰/骨殖龕位後,持證人可於龕位認購日起計三個月內(安放限期內),攜同「正式收據」及「安灰/安骨許可證」,親臨華永會配售處辦理放棄龕位手續。如放棄是普通龕位/骨殖龕位,持證人會獲退還款項。如放棄是家族龕位,繳付龕位認購費用,扣除規則附表三訂明行政費$1,800後,退還持證人。
如持證人於安放先人後,決定放棄龕位,會獲退款。放棄有關龕位後,持證遷出先人,而有關龕位無條件復歸華會作另行分配。
持證人可自行考慮申請輪候重用龕位,或日後申請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