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2 日 30, 15, 財政部 (MoF) 發表的一份新聞聲明表明,外國股息將免稅。
新聞聲明摘錄:
“政府已同意對外國來源收入免稅(FSI) 為居民納稅人確保稅收倡議的順利實施….
“根據國內稅收委員會 (IRB) 的標準和指南,股息所得稅免稅將給予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而個人將免稅所有類型的收入。”
這裡的意圖顯然是免除在馬來西亞收到的外國來源的股息收入。 然而,隨後,當IRB指南出台時,完全豁免股息的初衷似乎受到了要求遵守嚴格條件的限制,這似乎與新聞聲明背後的意圖精神背道而馳。
問題是什麼?
如果是居民公司, LLP 和通過合夥獲得收入的個人要享受豁免,他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 股息收入已在原產國征稅;
2. 原籍國最高稅率不低於15%; 和
3。 收款人必須有經濟實力。
條件2很容易滿足,因為大多數國家的最高稅率都超過
%.
第一個條件要求股息收入在原產國繳納所得稅或預扣稅。 如果付款是外國公司直接付款給馬來西亞居民,則可以滿足此條件。
但是,在許多情況下,股息是通過中間國家的公司收到的,例如如新加坡或中國香港,由於當地立法豁免此類收入,因此收到的此類收入可能無需納稅。 根據指導方針,他們指出,在馬來西亞從此類中間公司收到的股息將被徵稅。 這就是問題所在。
指導方針進一步指出,如果股息是由一家免稅的中間公司從同一司法管轄區的另一家納稅公司收到的,並且此後,從中間外國公司向馬來西亞居民公司的分配將根據指南征收所得稅。
但是,當涉及到個人獲得其他類型的收入時,例如就業來自免稅國家或不對此類收入徵稅的收入,從外國收到的收入是免稅的。
這裡,準則似乎對個人和公司應用不同的標準。 如果類比免除個人的非股息來源的外國收入,適用這一免稅的精神似乎是矛盾的。
要求的第三個條件具有經濟實質的接受者同樣難以從這項豁免中受益。 這裡的經濟實質需要有員工和運營支出以及可能的商業活動。
被動投資控股公司會怎樣? 他們是否因為無法滿足此條件而被排除在這項豁免之外。
是否失去了初衷?
從 IRB 指南的出台方式來看,當局似乎已經通過施加嚴格的條件而背離了豁免外國股息收入的初衷。
需要進行的更改
尤其應該重新審視條件 1落實初衷。 在這裡,在馬來西亞收到的在外國免稅的這種股息收入不應在馬來西亞徵稅。 這裡的基本原理是將此類收入納入公平競爭環境,給予從國外獲得其他收入而無需對此類收入徵稅的個人的待遇。
這篇文章由Thannees Tax Consulting Services Sdn Bhd managing director
貢獻SM Thanneermalai (www.thannee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