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反對美國國會執行委員會發布的中國問題報告。 報告內容具有誤導性,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評價完全有失偏頗。
特區政府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必須採取措施加以預防和製止。 香港執法機構以證據為基礎,嚴格依法執法,無論其背景如何。 提倡一定部門或背景的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具有違法的精神。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香港國安法》第五條規定: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必須堅持法治原則。 香港終審法院指出,這兩項規定對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解釋至關重要。 報導的對法治的攻擊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對於報告無端指控解散不同組織,特區政府必須強調,《港區國安法》並非旨在阻止、威懾、懲戒和與其他國家、地區或有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往。
此外,香港的結社自由受《基本法》保障。 然而,結社自由與其他權利和自由一樣,雖然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但這種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需要等正當目的受到限制。
雖然部分機構可自行決定解散,但特區政府指出,有關部門亦可依相關法例解散某些機構和法規,以降低引發危害國家安全風險的風險。 此類行為必須嚴格依法執行。
特區政府繼續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體香港居民的共同義務。 在香港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 特區政府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各界的國家安全和守法意識,是理所應當和必要的。